公 告
陈琛敏(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04073146):
由于以其他方式送达《关于解除与陈琛敏劳动关系的通知》给你,你予以拒收,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解除与陈琛敏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内容:“你自2014年4月26日起既不请假,也不回来上班,在此期间,公司曾多次通知你必须按时回来上班以及就你没有上班的行为说明情况,但你却置之不理,至今仍不回来上班及说明情况。因此,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并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公司决定从2014年6月9日起对你作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处理。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回来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后果自负。”),该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大元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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