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448号102房南侧违法建设的铁棚和围墙的责任人:
经查,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448号102房南侧违法建设的铁棚和围墙,搭建面积13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请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海幢街城管执法队(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杏林大街8号,电话:020-89030127)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或没收。
特此公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