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领物品通知书
尊敬的陈美芬、陈美娜、吴超群、陈振浩、陈菊花先生/女士:
您所向我司承租位于广州市广园中路12-20号第A102、A103、109、111、213、318、368号铺位。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贵我双方签订的《广州市维诚市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铺位租赁合同》已经予以解除。当庭我司亦告知及多次电话和发函通知贵方物品现尚存我司,敬请尽快领取,但贵方一直未前来领取。现物品置放在我司向粤楚公司承租的铺位内。
现函告贵方,敬请见报三天内到我司领取物品,我司对该物品代管之日起收取场地占用费,代管期间对物品的损坏和丢失我司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顺祝祺祥!
广州维诚市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