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佛金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山区梅花路29号505房屋(属测量2313图1幅1号)的(穗地证字第1511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穗房证字第156737号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书面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陈佛金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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